山东省装饰行业职业道德准则
发布时间:
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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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提高我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提高服务工作能力,更好地履行行业为社会服务的历史使命,根据中央《公民道德规范建设实施纲要》和《山东省装饰协会章程》,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职业道德,是指本协会会员单位及装饰从业人员应当遵循的道德原则和行为规范。
第三条 遵纪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授权和行业主管机关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做到依法执业,令行禁止。
第三条 爱岗敬业。从业者要充分认识到所从事职业的社会价值,认识到行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要热爱本职工作,在工作中兢兢业业、忠于职守、持之以恒的完成工作任务,认真负责地履行全部岗位职责。
第四条 重视质量。严格执行行业技术标准,把好房屋产品质量关,不以次充好,不以假乱真,不粗制滥造,不“缺斤少两”,为社会提供合格产品。
第五条 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做虚假、不实的房地产广告,在房屋销售中不制造虚假房源,不故意隐瞒、修改应当公示的规划设计内容。
第六条 公平竞争。不诋毁同行,不误导舆论,不侵犯知识产权,不参与非任职机构的同业竞争业务,不泄露任职机构的商业秘密,维护行业共同利益。
第七条 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业务素质。
第八条 承担社会责任,履行应尽义务?;斡牍?、慈善事业,发挥爱心,奉献社会。
第九条 本协会负责本准则的实施、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本规则自省装协六届二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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